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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资管合规问答2023年第1期

券商合规小兵 合规小兵 2023-01-24

大资管合规

问答

合规小兵

2023年第一期




程潇绮 张健 杜奔


备注:问答将在公众号和小程序(内控小兵)交替发布,敬请注册小程序。




  目录


第一章 资管产品相关问题

【公募基金投资永续债指导文件】

【结构化产品宣传历史业绩的要求】

【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相关规定】

【APP上销售资管产品,年化收益率和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展示要求】

【ETF是否可以豁免“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比例的要求】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计算方式】

【资管产品违约债券怎样估值】

【大集合转公募不足2个月如何披露季报】

【中小券商没有发雪球类资管产品的原因】

【投顾建议投资自己管理的其他资管产品的要求】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双25%豁免的品种】

【资管产品关联交易管控】

【资管和ABS反洗钱工作要求】

【券商或券商资管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是否需要申请资格】

【券商受托保险资金,如何向银保监会报告】

【单一资管计划满仓某只债券,是否需要在合同里披露具体标的】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投顾资格,能否做资管计划的投顾】

【单个产品挂多个投资经理的分工说明】

【自有资金的范围】

【双25%资金限制要求的豁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无分散投资强制要求】

【信托产品间接投资衍生品是否需要相关资质】

【原始权益人适当性管理】

【提供集合产品估值表的原则】

【同一管理人的不同产品之间能否交易】

【0管理费收取业绩报酬】

【券商资格的非标占比查询】

【新规落地】

【券商能否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

【集合QDII产品放杠杆】

【建仓期现金管理货基能否突破25%限制】

【红利再投的估值体现】

【托管人托管服务范围】

第二章 合规风控相关

【网下打新客户提供身份证件信息的依据】

【母公司对私募子PE公司如何进行垂管】

【公募基金管理人员工离职静默管理】

【投资经理为团队负责人,如何实现信息隔离】

第三章 其他

【CDS CLN产品备案情况】

【托管人如何落实风格库监督的工作】

【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是什么类型的机构】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指引(征求意见稿)》是否生效】

【合规总监高管专项考试】



第一章 资管产品相关问题




【公募基金投资永续债指导文件】

问:公募基金投资永续债有相关文件指导吗?

观点:监管窗口指导纯债基金不得买权益类永续债。纯债类债券基金不得配置权益属性永续债,通知下发后不得新增,存量持有部分尽快退出。

追问:请问是哪个通知?

观点1:之前托管行收到的监管窗口指导,后来相关新闻撤掉。

观点2:据说是2021年6月有托管行问监管,监管回复的,后来就上新闻成了“窗口指导”。但也有托管行没提这个要求。


【结构化产品宣传历史业绩的要求】

问:如果是结构化产品,宣传历史业绩时应该把优先级和劣后级的表现都展示吧?还是可以只展示劣后级?

观点:各类份额都要披露净值的,外规有要求的。

【相关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

(一)投资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每周披露一次净值,投资非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每季度披露一次净值;

(二)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披露频率不得低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开放频率,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披露各类别份额净值;

(三)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四)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或者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投资者披露;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相关规定】

问:根据《资管新规》,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需至少符合以下要求:1、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2、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3、应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4、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这个观点,对吗?

观点:没问题,资管新规里的规定。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12个月,还有这条要求。

【相关规定】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五条


【APP上销售资管产品,年化收益率和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展示要求】

问:APP上销售资管产品,在经过特定对象认定程序后,可以展示产品成立以来年化收益率和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吗?

观点:披露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没什么问题,合同本来就有,年化最好满一年并且披露公式。

追问:这个满一年有没有规定或者窗口指导意见,公募是要求托管人复核还要半年以上,私募不知道是否参照适用。

观点1:应该是参照执行。公募基金销售办法里面有一章是私募的要求,其中规定有些内容是参照公募执行。

观点2:协会有一个会议纪要,不得对一年期以下的业绩进行年化展示(货币市场基金除外)。

追问1:现在市场上很多app都展示阶段涨幅,近一个月、三个月的,这种怎么看呢?

观点:谨慎对待。

追问2:各家大集合通过“腾讯会议”等远程方式向分支机构/营业部“路演”的时候,大家会参照《公募基金直播业务专题讨论会会议纪要》管理吗?还是说只按内部培训来管理。

观点:按照内部培训进行管理。


【ETF是否可以豁免“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比例的要求】

问:ETF是否可以豁免《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5%现金比例的要求?有法规依据ETF可以豁免吗?

志愿者观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第五条规定,开放式基金(不含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相关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

第五条  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批准的特殊基金品种外,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二)开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封闭式基金、开放式指数基金(不含增强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债券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不受本项限制,但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

(三)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四)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五)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六)开放式基金(不含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七)封闭式基金、ETF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八)保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不受上述第(一)项至第(七)项的限制,但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担保机构应当充分了解保本基金的国债期货交易策略和可能损失,并在担保协议中作出专门说明。

(九)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计算方式】

问:混合类资管计划约定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超过总资产的80%的,单个投资者委托金额是否不低于100万。这里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是按照持仓合约价值计算,还是按照其他方法计算?

观点1:按照这类资产估值价格。

观点2:一般按照合约价值,后一个20%按照账户权益算。


【资管产品违约债券怎样估值】

问:资管产品投资的债券违约,应该怎样估值?按照中证、中债还是成本?如果中证、中债更高,能否用成本估值?

观点1:这个时候不太适合直接用第三方或者成本,应该用估值技术去估值,召开估值委员会,给出估值模型确定估值。

观点2:确有违约风险,还是要评估下第三方估值是否公允。确实有些已经违约了,三方估值还90+,比如华晨,监管也有处罚案例,说不加考虑的使用第三方估值。

观点3:使用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违约债券估值全价。

观点4:程序上要符合合同要求,数字上在有证据的情况下当然越低越好(谨慎性原则,孰低)。

观点5:实践中,通常还是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继续估值吧,调整不当更容易引起纠纷。中债和中证的估值模型里也涵盖了违约风险,只是反映得没那么快。管理人要调整的话,也得有充分的依据,即使是公募基金估值小组在做债券估值调整的时候,也非常谨慎,会有一些公告。


【大集合转公募不足2个月如何披露季报】

问:大集合转公募,如果不足2个月,需要披露上季度季报么?

观点:披露改造前的,按照改造前产品披露剩下一个多月运作时间的季报,这样信息披露链条会完整点。


【中小券商没有发雪球类资管产品的原因】

问:雪球目前都是大机构在做,中小券商没有发雪球类资管产品,是否是大机构属于一级交易商,开展这个业务比较便利,小机构受限无法做?

观点1:纯雪球1000万起,小券商没有足够的投资者吧,跟交易商无关。

观点2:实操中,要考虑25%集中度问题,除非是1000万专业投资者且封闭式的,这些要求都加大了中小券商发雪球产品的难度。


【投顾建议投资自己管理的其他资管产品的要求】

问:投顾建议投资自己管理的其他资管产品的,是一律禁止还是说能保证有效隔离及价格公允即可?

志愿者观点:需要有充分证据证明进行有效隔离并且价格公允。建议保留相关的评估及审批材料。

【相关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自营账户、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作为投资顾问管理的产品账户之间,以及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交易,有充分证据证明进行有效隔离并且价格公允的除外。

子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自营账户、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以及作为投资顾问管理的产品账户与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之间的交易,适用本条规定。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双25%豁免的品种】

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双25%的要求,除外的品种除了明确写的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还有其他品种吗?比如国债逆回购。

观点:逆回购是要控制双25%的,参照存款的口径,以同一交易对手来进行管控。协会老师说应该要控,并且说银行存款都控,逆回购风险更大,应该也要控。

【相关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5%;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单一融资主体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准化资产,视为同一资产合并计算。


【资管产品关联交易管控】

问:在关联交易管控中,1.大家究竟是否把分销作为承销的一种形式?2.如关联方是某券分销商,那么不从该机构而从无关联关系机构认购,考虑到关联度导致的利益冲突较弱,是否不算做关联交易?前期群里有些讨论认为不属于有些认为属于,2011年9月机构部主任信箱曾经在答复山西证券自营时提到“承销(包括主承销、副主承销和分销)”。

 志愿者观点:此处对“承销”进行了定义,包含有“分销”,此前有关关联交易的总结,建议结合公司内控管理要求从严管控。


【资管和ABS反洗钱工作要求】

问:资管和ABS反洗钱的工作中,有要求对投资端的交易对手也认定成证券公司客户,开展反洗钱工作么?

观点1:资管的投资端交易对手、ABS的投资者,都需要的。ABS有大额的资金往来,原始权益人肯定要做反洗钱。

观点2:需要,ABS的两头,其实不是作为交易对手的角度,原始权益人是从投行的角度作为客户,投资者是从资管的角度作为客户。

追问:在ABS中,实际融资人与形式上的原始权益人不一致的,反洗钱的对象是都做?

观点1:我的理解是账户为中心吧,给谁打钱做谁的反洗钱。

观点2:直接收钱是形式上的原始权益人。感觉这根据跟投行内控指引的要求不一致,投行内控指引是要求对客户做反洗钱的,这个客户应该指实际融资人。

观点3:原始权益人和实际融资人都做。如果是非特定原始权益人,立项时候可能还没有确定是谁。


【券商或券商资管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是否需要申请资格】

问:之前券商或券商资管受托管理保险资金,需要向保监会申请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人资格,7号文出台后,新成立的券商资管公司作为单一资管计划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还需要申请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人资格吗?

观点1:不用申请了。听银保监老师说是保险公司自己报送管理人白名单。

观点2:之前我们是去保监做了个备案,如果没备案保险公司做尽调时可能会提出质疑。

【相关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7号》

十、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投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担任管理人的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完善,操作流程、内控机制、风险管理及审计体系、公平交易和风险隔离机制健全,具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资产管理业务资质。

2.具有稳定的过往投资业绩,配备15名以上具有相关资质和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3年以上投资经验的人员不少于10名,具有5年以上投资经验的人员不少于5名。

3.取得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格3年以上。

4.最近连续5个季度末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主动管理资产余额10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主动管理资产余额50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逆回购协议、银行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银保监会认可的资产,投资品种属于保险资金运用范围;产品可以运用金融衍生产品对冲或规避风险。

(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投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将基础资产分别纳入相应投资比例进行管理。


【券商受托保险资金,如何向银保监会报告】

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受托人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定期向银保监会报告受托投资管理情况。券商资管作为受托人要怎么报告给银保监会呢?用什么途径报?

观点1:券商资管不算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适用这个文,银保监之前也没对券商资管开报送文件的接口。

观点2:有个保险资金受托数据采集系统,按季度报送的,不是到是不是说的这个。

追问:券商可以做保险资金单一产品的委托人吗?

观点:可以。

【相关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7号》

十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投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品,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制定投资管理人选聘标准和流程,综合考虑风险、成本和收益等因素,通过市场化方式合理确定投资管理人。(二)与投资管理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载明当事人权利义务、关键人员变动、利益冲突处理、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异常情况处置、资产退出安排以及责任追究等事项。(三)根据公司资产配置计划,审慎制定投资指引,合理确定投资范围、投资目标、投资期限和投资限制等要素;定期或者不定期审核投资指引,并作出适当调整。


【单一资管计划满仓某只债券,是否需要在合同里披露具体标的】

问:单一资管计划拟全部投资于某只债券的话,需要在合同里披露具体标的么?如果投资范围、风险揭示都写的很泛泛,算不算没有充分向委托人揭示风险?

观点1:揭示会好些。

观点2:合同里一般都是约定某类标的投资,可以在风险揭示书里进一步提示全部投资一个证券的风险。

观点3:如果投资标的信用风险低,且风险收益也匹配,提示集中度,投资压力相对小。如果是投资高收益债,建议在投资策略上描述清晰,提示单券集中度可达到100%,并提示如发生标的债券违约或者市场价格波动大可能导致本金全部或部分损失,充分揭示风险,产品风险等级是高风险比较合理,另外建议关注产品投资者与债券发行人等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可能存在利用敏感信息交易的情况。

观点4:不建议写具体债券,单一产品投资单一品种债券,集中度风险太高了,合规是没问题,但是如果出了风险,到了法庭上,管理人说不好有责任的。印象中有一个非标债权司法案例法官认为管理人不仅仅是要揭示风险,还要采取适当措施控制风险。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投顾资格,能否做资管计划的投顾】

问: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投顾资格,能给资管计划做投顾吗,证券公司本身的资管业务已经独立出去了,成为资管子公司了。

观点:应该不行,给资管产品提供投顾服务应该是要有广义上的资管业务牌照,经纪业务的投顾服务对象更多是自然人和机构,资管产品投顾,之前监管问答里头指出是资管牌照的延伸;给资管计划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的牌照是在资管业务项下的,经纪业务的投资咨询牌照,不能给产品做投顾,只能给个人or机构做投顾。

追问:所以是给理财计划做投顾的资格在资管业务,给自营资金的投顾资格在经纪业务?

观点:准确的说,给自营资金的投顾牌照是在有权使用公司的证券投资咨询牌照对外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部门,也未必就是经纪业务部门。有些证券公司在财富管理部,有些在单独的投顾业务部,有些在研究所,还有的公司在大FICC和大权益条线下面的一些独立二级团队。


【单个产品挂多个投资经理的分工说明】

问:私募资管挂三个投资经理,现在协会还会要求说明三个投资经理间的分工么?

观点1:不一定会问,但检查时要能够拿出合理理由,自圆其说。

观点2:有挂两个投资经理的情况,协会没要求写分工说明。

观点3:两个比较正常,三个相对罕见,论证难度不一样的。


【自有资金的范围】

问:券商私募子公司募集的基金能否算作《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的自有资金?

观点1:不算。

观点2:当然不算,自有资金就是自有资金,附属机构募集来的就是募集资金。

追问1:另类子公司的投资算是自有资金,其它自有资金有哪些情况呢?

观点:子公司层面私募子也是有自有资金的,私募子管理规范有私募子自有资金出资的要求。如果有资管子的话,资管子也有自有资金出资的。

追问2:基金公司还限制员工自有资金和固有资金,附属机构自有资金合计不超过50%,券商资管没有限制员工自有资金,对吧?

观点:券商员工应该就是要披露,然后不能做单一吧。跟公司自有的要求应该是分开的,如果有要求应该也会分开列示的

【相关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50%”


【双25%资金限制要求的豁免】

问:通过结构化集合增持上市公司股票(可以出公告),这种有25%的除外条款吗?

观点:套用封闭式+单人1000万+专业投资者,可以豁免25%的限制要求。

【相关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25%;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单一融资主体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准化资产,视为同一资产合并计算。

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 万元的封闭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合计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募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无分散投资强制要求】

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外规是否有分散投资的强制要求?还是只有鼓励?

观点1:《私募基金备案须知(2019)》规定是鼓励,私募股权基金有时候会发专项基金,就是明确只投一个项目的,但正常情况下是多个项目。但如果是私募配置管理人发行的配置类产品,则是强制的20%。

观点2:《资管细则》适用相关问题解答(二)规定:“六、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投资者的投资金额,按照认缴规模还是实缴规模进行备案核查?答:合格投资者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首轮实缴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豁免组合投资要求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投资者应全部为专业投资者,且原则上单个投资者首轮实缴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这里应该是有组合投资的要求。

观点1对观点2的回应:这是针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吧,我说的是社会股权私募。

观点3:社会私募是鼓励,券商子是强制。

【相关规定】:

《私募基金备案须知(2019)》有相关规定:“(十六)【组合投资】鼓励私募投资基金进行组合投资。建议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于单一资产管理产品或项目所占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比例。

私募资产配置基金投资于单一资产管理产品或项目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


【信托产品间接投资衍生品是否需要相关资质】

问:信托产品可以间接投资场内期权吗?需要衍生品投资资质吗? 

观点1:参与股指期货有相应规定,需要相应资质,曾经看到过规定。

观点2:我们这边银监检查的时候有提到过这点。如果这家信托没有资质的话,不可以投资,所以上端是信托产品(单一)的,下端我们都不会投衍生品。

追问:是的,银监有要求这个。间接是指信托产品投资的产品去投期权,tof结构。主要是现在场内期权按《期货和衍生品法》应该属于期货交易了,但是场外属于衍生品,那现在信托资金一般怎么适用呢?场内期权可以做吗?场外期权呢?

观点:信托除了股指期货有批复文件,其他没有,结合之前信托也有做雪球产品的,那看来默认是可以做的。


【原始权益人适当性管理】

问:是否需要对原始权益人做适当性管理啊?原始权益人认购次级是需要做适当性管理,但是如果原始权益人不作为次级投资者,还需要做适当性管理吗?

观点:《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资产支持证券仅限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认购及交易。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认购及交易该发行人发行的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认购及交易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条件的限制。

追问:上述观点是指投资端,交易端需不需要做投资者适当性?

观点:可以参照。


【提供集合产品估值表的原则】

问:集合计划的银行理财委托人为了每日穿透估值,要估值表能给吗?集合产品提供估值表一般是啥原则来处理?

观点1:科目只给到一级,不给具体的标的。

观点2:如果一定要给这么频繁,就让投资者承诺妥善使用和保存,不得利用敏感信息从事违法违规交易,控制他们内部知情人范围。

观点3:给到具体标的么?那这个理由不合适?他们的估值不就应该按照底层产品管理人公布的净值来进行估值么?

观点4:不可以,属于未公开信息。

反问:其他投资者也是这家银行的理财吗?他们穿透的目的是什么?

回应:其他投资者也是这家银行的理财,穿透的目的是要作估值。


【同一管理人的不同产品之间能否交易】

问:管理人管理的产品可以买管理人的其他产品么? 

观点1:FOF产品是可以的,非FOF产品不行。这个有明确监管要求。

观点2:做好关联交易审核就可以了。

追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里提到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 是否包括大集合?

观点:包括。

【相关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将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该机构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依法设立的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自营账户、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作为投资顾问管理的产品账户之间,以及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交易,有充分证据证明进行有效隔离并且价格公允的除外。”


【0管理费收取业绩报酬】

问:有0管理费收取业绩报酬的产品么?有在协会备案通过么?

观点1:不涉及特殊事项的资管计划是系统秒过的,管理费这种商务定价不影响。

观点2:按照之前协会的解释,业绩报酬也是管理费的一种,这样的安排不算特殊,只是商务事宜。

观点3:可以通过。看到有产品备案过,管理费为0,收益率为正时,收取业绩报酬。


【券商资格的非标占比查询】

问:券商资格的非标占比情况,在那能看到数据?上市券商年报只能看到集合、单一和专项计划规模,协会网站统计数据也不全。 

观点:商业秘密,没有公开渠道可以查询。


【新规落地】

问:请问《<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问卷调查情况报告》这个调研报告公开了吗? 

观点1:7月中旬就看到了,但是一直没看到公开,估计不公开了。

观点2:之前发的时候通知里面就告知是“供公司作为开展相关工作的内部资料参考”。

观点3:内部收到了,但是没公开,只限专门岗位人员查看。

观点4:关键是看谁开展相关工作,如果是券商,那就是公开的。


【券商能否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

问:证券公司可以成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吗? 

观点1:每家证券公司设立的私募基金子公司原则上不超过一家。 

观点2:可以,不过鉴于综合类券商一般都有资管业务牌照,或者设置了券商资管子公司,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一般券商不会设置证券投资类私募基金子公司。

观点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资管业务重合了,理解应该不可以。


【周开产品T+1日退出】

问:一般周开产品,T日参与的份额,T+1日可以申请退出吗?

观点1:在开放期,TA能支持就可以。

观点2:合同里有约定锁定期吗?不然没有限制的理由。

观点3:投票可以T+1,除非关于退出有特别约定。

追问:问了下TA,T日的申请是T+1进行份额确认的,所以T+1日终客户才看得到份额,所以不可能T+1申请退出。请问其他公司的系统是这个规则吗?

观点:T日参与的份额,T+1才能确认是否成功或者失败,所以T+1日再发起退出没有办法操作,因为有一笔在途,想赎回要T+2日及以后。


【集合QDII产品放杠杆】

问:集合QDII产品可以放杠杆吗?

观点1:可以,QD规则没有说不行,不过好像集合是140,不是200,按照QD规则。

观点2:81号文禁止的行为有一条:“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能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从这条看不能加杠杆。


【建仓期现金管理货基能否突破25%限制】

问:建仓期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的货币基金可以突破25%要求吗?

观点1:不可以突破,分散投资是一贯的要求,问过协会多次,协会还说有公司建仓期突破被处罚过。

观点2:之前一直有指导要求分散投资,法规的这个建仓期豁免,只是对产品类型80%的那个比例。建仓期内控上限(25%)不控下限(80%),不超过多少的这类指标要遵守,不低于多少的这类指标可以不满足。

观点3:建仓期可以突破25%。建仓期,现金管理的需求比较大的,买股票债券都不是一两天就能买完的,买些货币基金总比放账上活期存款好些,虽然收益率也不高,但聊胜于无。

观点4:最好不要去超标,从实质风险把控角度,超25%也不合适。确实买货基要准备一堆材料,有些投资经理太懒,买4只以上分散一下就可以了。

观点5:货基也有踩过雷的,能分散就别去超了。

观点6:如果债基募的不好就募到一千多万,上来就要求投四个几乎不可能,二百多万的询价单根本也没人理。

观点7:有过处罚案例。SZ局讲过处罚的原因,是定期存款,存款要按照存款银行控,不能仅因为期限和利率不一样,就不算同一资产。不是像标准化债券一样,按照代码控制。存款本质上是非标资产除外类型,是按照银行主体控制。当时可能不理解,现在通过河南银行的事能理解了。当时也是因为包商暴雷导火索。但活期存款豁免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罚单里面的估计是定期。个人觉得监管关注的还是实质风险,背后肯定有潜在的问题才会处罚的。处罚的依据肯定是根据规定来,不会进一步详细披露。

【延伸】SZ局监管通讯:辖区某持牌资管机构因资管计划投资比例超标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2020年4月,针对辖区持牌资管机构相关违规行为,深圳证监局对1家持牌资管机构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该公司管理的部分集合资管计划投资于单个银行的协议存款比例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25%,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被处罚的解释口径:我司在贯彻落实监管关于“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25%”的要求时,未能充分领悟监管精神,对同一资产的理解与监管要求存在偏差造成违规。事件发生后,我司已加强投资管理和内部控制,进一步强化合规管理与风险管控措施,确保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投资回报最大化,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全方位的资产管理服务。

观点8:处罚案例方面,建仓期也有发提示函的,仅仅是没有处罚。

观点9:集中度指标,建仓期的要求,公募比较早的监管指导就是这样了,比如双十的要求,不可能说在建仓期不管,这个25%也是一样的逻辑。

【相关案例】:

(1)20220421 BJ局 ZG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管理11只私募资管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均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25%。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上述违规行为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存在薄弱环节,私募资管业务风险管控不足。你公司应进一步强化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杜绝此类违规事件再次发生。

(2)20220415 BJ局 ZXJT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管理8只私募资管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均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25%。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http://www.csrc.gov.cn/beijing/c103560/c1535957/content.shtml

【相关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资产管理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自产品成立之日起不得超过 6个月,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除外。

建仓期的投资活动,应当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向和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建仓期结束后,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组合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

十五条: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 25%;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单一融资主体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准化资产,视为同一资产合并计算。

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封闭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合计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募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红利再投的估值体现】

问:如果产品T日开放并分红,分红模式为红利再投。再投资形成的份额会体现在T日当日的估值表里吗?还是和客户参与申请一样,体现在T+1日的估值表中?咨询托管行,很多券商参考公募基金,在份额确认日T+1日之前就把份额记到估值表里了,即T日估值表中就体现了再投资的份额。请问是这样操作吗?

观点1:投资者份额变动是体现在份额登记表里的,从产品估值表来看资产不会因为份额转投而发生变化的。是问的份额登记系统里的情况吧?

题主回应:估值表会读取TA的数据生成单位净值。

观点2:肯定不是。先有鸡先有蛋的问题,当日没有净值呢,咋会有份额?肯定是先算净值,再算份额。

题主回应:是先算份额,根据当天的单位净值得出需要新增的份额数,如果记到当天的估值表,那么份额增加,应付利润减少,净资产增加,单位净值不变。问了下托管说公募好像是这么做的,但不知道券商是放在T日还是T+1日。

观点2:都说了是根据当天的单位净值,那你肯定是跑了T日的单位净值以后,再把红利这块折算为份额。

追问1:那能这样写分红公告吗,T日除权除息,现金分红XX,红利再投XX,红利再投份额确认是T+1?

观点:可以这么处理,T日: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挂“应付利润”,单位净值降低,应付收益结转到未分配收益-已实现,T+1日(假设分红T+1就支付):现金分红冲减应付利润,银行存款减少;红利再投资冲减应付利润,实收份额增加。

追问2:直销客户如果要切换分红方法,从现金改为红利再投,应该怎样通知管理人?好像代销机构可以选,就是不知道直销咋搞,一定要发函吗?邮件行不?

观点1:今年用了群发短信加公告,机构客户挨个通知。

观点2:没有开发直销系统的只能用这些方式了吧。

追问3:挨个通知有回复么?没回复的就按照默认处理吗?.

观点:只能说回复的客户不是很多,但也尽力了。默认方式也在公告里告知了,但是即使是一对一沟通的机构客户,也有一个半月之后才来问的。这个事情感觉不能看回复率,只能说尽力了。


【托管人托管服务范围】

问:托管人能否为其间接持股子公司管理的产品提供托管服务?

观点:这个目前还是很严格的,至少公募产品申报时候,律师出意见对这条还是严格的要求。

追问:托管人是否可以为其孙公司(即托管人控股的公募基金公司设立的基金子公司)发行的私募资管产品提供托管服务?查了下,部分银行系的基金子公司发行的产品都是本银行托管的。

观点1:如果已经通过“父子孙”结构达到对孙公司的间接持股甚至控股,应当适用基金法的限制吧。

观点2:之前看过,GYRX基子的产品都是工行托管的。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但现有的规则体系下“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认定标准未得到明确。

全国人大法律释义与问答关于该条的释义为:“本条是对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相互分离原则的规定。为了保证基金财产安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应当由两个受托人共同承担受托职责,并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管理、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而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财产并负责基金财产的清算、交割事务。同时,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托管职责时,应当对基金管理人履行受托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因此,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否则,监督制约机制将失去作用。”由此可见,该条的立法本意为要求托管人与管理人的相互分离,相互监督制约。





第二章 合规风控相关


【网下打新客户提供身份证件信息的依据】

问:《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没有明文要求提供证件号码,投资者要求提供相关依据。

观点1:券商反洗钱要求。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时,对于客户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客户业务性质、所有权和控制权结构,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的受益所有人。

观点2: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应当按照主承销商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及材料,主办券商要求提供。

【相关规定】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时,对于客户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客户业务性质、所有权和控制权结构,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的受益所有人,即通过以下方式最终拥有或者实际控制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一个或者多个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拥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25%(含)以上股权或合伙权益的自然人;
  (二)单独或者联合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进行实际控制的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约定、亲属关系等方式实施控制,如决定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决定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制定或者执行,决定财务收支,长期实际支配使用重要资产或者主要资金等;
  (三)直接或者间接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25%(含)以上收益权的自然人。
  金融机构应当综合使用上述三种方式识别并核实客户的受益所有人,当使用上述方式均无法识别受益所有人时,识别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


【母公司对私募子PE公司如何进行垂管】

问:券商私募子PE公司,作为母公司应垂直风控管理,要怎么管,管到哪种程度?

观点:派人兼任。管到业务层面,业务部室怎么管,这个私募子就怎么管。由于涉及出资,又是股权,可以参考母公司信用业务部门的管理模式。

追问:如果垂直管,要增加哪些合规管理内容呢?

观点1:制度审核方面,合规要对业务制度的制定进行事前审查,而不是仅围绕合规管理相关的制度。不同券商执行标准应该不一样的,比如私募子这块业务方面的适当性管理制度,就是个小业务制度,有些可能就不提交母公司审查。

观点2:组织架构上,合规部委派人员兼任合规负责人。

观点3:这个取决于母公司对合规部的要求和定位。如果考核标准是“确保子公司不出违规事件”,那合规部就得全面履责,事前介入,全面直接管理。如果考核标准只是“确保子公司合规体系健全”,那做好合规有效性评估就行了。

观点4:底线是监管的要求吧,公司要求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但对于所有投资类的子公司,要想做好合规,就必须模糊合规与风控的界限。


【公募基金管理人员工离职静默管理】

问:根据《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八)款规定“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员工离职静默期制度,对知悉基金投资交易等非公开信息的岗位人员设置一定期限的离职静默期”,外规没有明确规定知悉基金投资交易等非公开信息的岗位人员的静默期限是多长,存在两个疑问,一是在修订内部制度的时候,知悉信息人员的离职静默期设置多长时间合适?二是招聘从其他公募基金离职的人员时,是按拟招聘人员原单位设定的离职静默期来看其离职时间是不是已经过了静默期?如果按原单位的,招聘单位并不知道拟招聘人员原单位的限制期限是多长,如何确认是不是过了静默期呢?

观点1:《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投资经理需有6个月静默期,《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公募跳非公募需1年静默期。

志愿者观点:按照监管规定及入职公司要求,判断入职人员是否满足静默期时间要求,如担心原单位内控要求更为严格,可要入职人员签署承诺函,承诺其入职时间已满足原单位内控的静默期要求。

【相关规定】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离任的,应当保守原任职机构商业秘密等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不得聘用从其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离任未满6个月的基金经理和投资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十八)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员工离职静默期制度,对知悉基金投资交易等非公开信息的岗位人员设置一定期限的离职静默期,基金经理等主要投研人员在离职后1年内不得从事非公募基金投资管理等工作。


【投资经理为团队负责人,如何实现信息隔离】

问:如果资管部下设的二级部门固定收益部领导作为投资经理,可以看整个固收部(包括其他投资经理)产品的估值表吗?个券的所有审批,包括所有材料用印,能过这个领导吗?

观点1:不合适,不同投资组合之间有信息隔离要求。

观点2:作为部门负责人可以履行审批的职责,授权审批只是在分级授权中的一环,仅参与审批并不能掌握持仓全貌;本部门的宣传材料审核也是一样的道理,毕竟仅小部分投资持仓是需要走用印流程的,股票投资等二级市场买卖并不需要走用印。别的投资经理管理的产品估值表不适合查看,产品估值表中投资标的、数量、金额,持仓盈亏一目了然,所以个券的所有审批和看估值表不能一概而论。

追问:有同业是双投资经理制,领导挂所有产品投资经理,是否合适?

观点1:双投资经理并非不可,但要确保双方有所侧重分工,都能参与投资决策,而非一人只是挂名,用于对外募集宣传或其他目的,如公募基金在申报时就需要提供明确的不得挂名承诺函。此外,考虑到人的精力有限,能管理的产品数量监管也是有数量限制的窗口要求的。所以这类领导担任所有产品的投资经理,背后是否符合上述要求,需要自己考虑了。如果是挂名,不真实履职,会被处罚的。

观点2:资管产品本来就是投资经理负责制,自己应有风险判断和识别能力,此外一般风控部门会有持仓监控与舆情预警,对于有潜在违约风险的券,信评部门也应当及时评估并出库。所以不能靠投资部门领导去做风险评估,否则大基金公司的投资总监要累死了。尤其是管债的一把手权利不能太大,信评和风控要做制衡的。

观点3:大概了解一下没问题,但是每天让估值岗以邮件的形式发送所有产品估值表就有点说不过去了。

观点4:关于部门负责人和投资总监权限的问题,能不能查询其他投资经理持仓,监管是说不同投资经理持仓信息隔离。但是也问了律师意见,TL律所是说投资总监等人员应该履行职责必要范围内,可以从制度上规定其职责,如果确实效果很好,应该不会被罚,律师对于操作会不会罚,也进行评估。

观点5:投资经理可以投的债首先得要过信评才能入池,投后风控和信评也会跟踪,重仓券、有风险或负面新闻的持仓可以通过内部各种形式的报告机制让投资负责人知晓,其实很难不知道底层标的,特别是有风险的标的。

追问:投资经理对外行使表决权,一般来说部门总、投资总监参加审批吗?

观点1:需要,因为要用印,公司可以按照《基金管理公司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工作指引》制定的制度操作。

观点2:个人理解,应在制度中明确公司代表产品对外投票的决策和授权机制,制度规定是谁决策的,那就是谁来承担决策责任(比如制度可约定什么事项基金经理有权决策,什么事项需投决委投票集体决策)。领导们只是审批一下经决策后的表决书用印盖章流程的话,不用过于担心责任承担问题。




第三章 其他







【CDS CLN产品备案情况】

问:最近投CDS CLN的产品xh好备案吗?

观点1:CLN如果没有监管明确规定,建议从严认定标还是非标。几年前备案的产品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观点2:信用联接票据归类为凭证类产品,可由投资者自行认购并在二级市场交易流通的。这个应该没法认定成非标的。刚问了xh,说是xh内部也在讨论,没说不能备案,应该是要写说明的。


【托管人如何落实风格库监督的工作】

问:托管人如何落实风格库监督的工作的工作?

 观点:根据投资标的、策略等进行基本判断,如有质疑向管理人发函询问,要求管理人说明情况。


【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是什么类型的机构】

问:xh官网上统计2021年末“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模8.24万亿元”时,纳入了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资管子公司和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含二级子公司11家)三类机构发行的产品数量。其中“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含二级子公司11家)”属于什么类型的机构,发行的产品也是私募小集合、私募单一资管计划么?

 观点1:私募基金,属于在中基协备案的非持牌私募股权基金子公司,发行的产品一般是私募股权基金(or创业投资基金),本质上也可分一对一和一对多的,实操中绝大多数为一对多的私募股权基金,

 观点2: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一般会通过下设基金管理机构的形式发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组织形式上看,绝大部分都是有限合伙形式的,这点跟证券母公司、资管公司契约型的私募产品是有比较大区别的。从规则上讲,证券公司私募子公司管理规范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清晰划分证券公司与私募基金子公司及私募基金子公司与其他子公司之间的业务范围,避免利益冲突和同业竞争。

观点3:通俗讲,xh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是持牌机构,券商、公募基金,券商资管、期货公司是经证监会资格核准的持牌机构。券商的私募基金子公司最为特殊,本质上属于非持牌机构,与社会私募相同,需要适用社会私募的所有监管规则,但由于同时是证券公司子公司,所以持牌机构的私募资管细则也要同时适用。

观点4:这类公司的产品主要都是有限合伙类型。

追问1: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口径的划分依据是什么?xh归类都是私募资产管理人,xh会员类型里还有单独一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两类里面的私募基金公司区分是什么,前者不持牌后者持牌么?

观点1:是当年另类子公司改的,拿到了私募管理人牌照,转型成私募子基金了。

追问2:截图里标绿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是指什么机构呢,取得私募基金牌照的社会私募么?

 观点1: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属于在协会备案的社会私募机构,没有券商期货背景的,一般是自然人发起的私募公司,也有机构发起的,比如做了一些SPV的形式。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指引(征求意见稿)》是否生效】

问:关于就《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指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这个征求意见稿后来生效了吗?

观点:这个18年征求意见了,貌似没有下文。


【合规总监高管专项考试】

问:2022.5.10发布的《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中“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分一般和专项2类,如果拟任合规总监的话,是只需要通过专项考试?还是需要通过一般+专项考试呢? 

观点1:1+2。而且合规总监考的不是高管考试,和评级的是一个。

观点2:一般+专项都需要。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的一般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对应的科目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专项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对应的专业科目为:合规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证券评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等。




特别申明:

1、本微信公众号性质为公益,纯属玩票,只为交流,力求原创,如有不妥,敬请告知,我们立即删除。    

2、合规小兵设立qq交流群,从qq群衍生出大经纪、大资管、大投行、大投资、金融法务、反洗钱、公募基金(前述群采取严格管理并收取一定金额的群费),以及ABS、衍生品、信用业务、证券咨询投顾、托管业务、异常交易、适当性、金融科技、信息隔离墙、个人信息保护、廉洁从业、声誉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全面风险管理、期货等十多个内控专业微信群。想加入相应群的,请咨询贵司内控人员,熟知群规,通过他们邀请入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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